废气检测的标准值是多少
来源:企检网 时间:2024-12-31 浏览:41
废气检测的颗粒物标准值是根据GB 16297-1996的规定,工业企业边界处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1.0 mg/m³(小时平均值)等,下面由企检网小编带您了解废气检测的标准值及其具体规定,帮助您做出明智的选择。
一、废气检测的主要标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这是我国最权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一,明确规定了各类工业源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速率,适用于各类废气排放源的质量控制。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制定的技术条件标准,详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GB 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提供了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二噁英类物质、重金属等有害成分。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明确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其他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从而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ISO 14687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全过程控制,适用于出口至国际市场的产品。
二、废气检测的项目及规定
1、颗粒物
总悬浮颗粒物(TSP):根据GB 16297-1996的规定,工业企业边界处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1.0 mg/m³(小时平均值)。
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根据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城市区域内的PM10年均浓度不得超过70 μg/m³,日均浓度不得超过150 μg/m³;PM2.5年均浓度不得超过35 μg/m³,日均浓度不得超过75 μg/m³。
2、气态污染物
二氧化硫(SO₂):根据GB 13271-2014的规定,新建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 mg/m³(基准氧含量6%)。
氮氧化物(NOx):根据GB 13271-2014的规定,新建燃油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 mg/m³(基准氧含量3.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根据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一氧化碳(CO):根据GB 16297-1996的规定,工业企业边界处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 mg/m³(小时平均值)。
氨气(NH₃):根据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氨气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3、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
铅、镉、铬、汞等重金属:根据GB 18485-2014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铅、镉、铬、汞等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多环芳烃(PAHs)、二噁英类物质:根据GB 18485-2014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多环芳烃、二噁英类物质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三、废气检测的重要性
严格的检测不仅有助于确保废气排放的质量,还能够帮助企业优化生产工艺,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环境保护部门也能因此获得更准确的数据支持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空气质量。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合格的废气排放可以减少疾病风险,提升生活质量。良好的空气质量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繁荣。